持久授權書容許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委任受權人,以便授權人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可照顧其財務事項。
而持久授權書對於人口急劇老化和愈來愈多癡呆(失智)症個案的現今社會來說,尤其重要。可以讓授權人為其將來可能在精神上喪失行為能力前,作出妥善準備。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8年發表有關持久授權書的報告書1,明確指出當中的主要優點:
「(a) 它容許個人選擇誰人(可多於一人)會在他變為無能力照顧自己的事務時代他這樣做;
(b) 它可以避免為委任[另一人]照顧個人的事務而展開昂貴和可能會令人煩惱的法庭程序;
(c) 它提供一個有效率和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以管理個人的財產。」
該報告同時指出:「使用持久授權書不僅對授權人有益處,亦對授權人的家人有利,否則其家人在管理他的事務時,可能要面對極大困難和煩惱。從社會較廣闊的層面來看,持久授權書的使用可避免無必要地運用緊絀的法院資源來管理個人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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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授權書呈請 / 編撰持久授權書
參考資料:1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2018)。《持久授權書的報告書》。香港: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取自:
https://www.hklii.hk/chi/hk/other/hklrc/reports/20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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