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容許市民向高等法院提出訴訟,就政府行政部門或公共機構的決定或行為之合法與否,去挑戰公共機構的決定。《基本法》第三十五條對此項制度有明確的規定。申訴人要先向法院取得司法覆核申請的批准,案件需屬「合理爭辯的申索」,同時有實際勝訴機會,才會獲批。 簡言之,司法覆核申請程序是分兩階段進行。作為申請人,首先要獲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批准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然後才可提出司法覆核的實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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